白雲老禪師著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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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唯識與緣起
二、唯識法相說
唯識與緣起
1.緣起釋義:
舊譯,稱做「因緣」,十二因緣,簡稱因緣觀。基於宇宙人生,都是種子而生現行,現行還歸種子。
如:種子成芽,芽成莖,莖成枝幹,成葉成花,花成果;果還成種子。如是現行種子,種子現行,循環不息;其中皆具過程,或謂層次段落,是為緣起法則、或因緣法則。
茲以「人」的關係,而說明人的緣起法則,十二因緣。
2.十二因緣:為闡述方便,說明如下:
(1)無明:是說愚癡、暗昧的心體,沒有明妙的智慧;過去世無始以來,切的煩惱,皆是迷惑、愚頑、昧理的一些現象。因此,無明是煩惱,迷於本際,集起生死。
(2)行:依過去世,一切的煩惱,而造作善惡諸業;故說諸業集起,名之為行。
(3)識:依過去世之業,而受,現世受胎之一念。此為,以前所有心識,為業煩惱所薰發,故能生後果;於受生之時,最初一念染污之心,入彼父精母血等事,其妄想起於,華池等愛,不是起於淫愛。
(4)名色:於胎中,身心逐漸發育之相。楞伽經云:「以名宣說,無相四陰故說為名,色相形現,可以現見,當相名色」。
故心,從詮目號為名,身形質礙稱為色。
(5)六處:又名六入,也就是六根具足,行將出胎之相。
所謂六根,即是眼耳鼻舌身意,於生識之處,故為之入。
(6)觸:觸對境塵,目之為觸。於二三歲間,對於事物,尚未識別苦樂,但欲觸物之相;也就是依根對塵,能令根塵,共相觸對。
(7)受:領納名受,於六七歲以後,逐漸對事物;識別苦樂,而感受之相。
(8)愛:染境名愛,於十四五歲以後,發生種種強盛,愛欲之相。
(9)取:依前愛而增長,而取著境界,也就是成人以後,愛欲愈盛,馳驅諸境,取求所欲之相。
(10)有:現在行業,能有當來之果,依愛取之煩惱,作種種之業,確定當來,有果之相。
(11)生:當來受報之起始,也就是依現在之業,於未來受生之相。
(12)老死:衰變盡壞,名為老死,也就是受生過程之現象,至最後終了之相。
3.兩個輪迴:
十二因緣,可分作兩個輪迴,基於煩惱造業,由業感苦,由苦復生煩惱,這樣循環不已。例如:十二支,前七支是一個輪迴,後五支又是一個輪迴。
當無明是煩惱時,行即是業,而識、名色、六入、觸、受是苦。皆為過去的煩惱,成就過去的行業,復由過去的行業,而生現在的苦果。
當愛取是煩惱時,有即是業,而生、老死是苦;皆為現在的苦果,還生現在的煩惱。復由現在的煩惱,成就現在的行業;再由現在的行業,而生將來的苦果. 如是,完成三世的因果關係。
4.一念之緣:
吾人之一念,於心中生起,便具足了十二因緣;
(1)由於真象不明,事理不解。
(2)方始,有整個環境的發生,此即是,無明緣行。
(3)有了環境,便會產生知識,此即是,行緣識。
(4)有了知識,便會產生身心及物我等,此即是,識緣名色。
(5)有了身心物我,之一切作用,必然有所相觸之處,那就眼耳鼻舌身意入,此即是,名色緣六入。
(6)有了相觸的機會,必然產生各種情感反應,此即是,六入緣觸。
(7)有了感觸,必然生起苦、樂、不苦不樂,此即是,觸緣受。
(8)基於人的心識作用,必然產生樂受的貪愛,此即是,受緣愛。
(9)於是愛欲不捨,執著分別,此即是,愛緣取。
(10)由於取一切,心行之成就,此即是,取緣有。
(11)於此一念生起,而至成就,此即是,有緣生。
(12)此一念成就,而不常住,隨之消滅,此即是,生緣老死。
5.三苦情形:
十二因緣,所感受之果,最後,無非是一個苦字;惟所受之苦不同。
茲分述如下:
(1)行苦:由無明、行、識、名色、六入,而生一切法之遷流無常,所發起苦惱者,皆謂之行苦。
(2)壞苦:由愛、取、有、生、老死,而生樂事毀滅之相,所發起苦惱者,皆謂之壞苦。
(3)苦苦:基於觸、受二者,是刺激之相,不免惱亂心性,所感受之果,是謂苦苦。
6.唯識觀法:
十二因緣的循環,即是生死過程中,的一切行為感受。如果,欲解脫這一切的束縛,唯有斷絕,十二因緣法則;但是,如何才能斷絕,這循環性的法則?
應從何斷起?其實,十二因緣成就,依其法則,可以斷自任何一支,惟最直接的方法,仍從無明之斷絕做起,最為理想。
不過,無明之根本,即是煩惱,欲斷絕它極為不易。假使,能從受與愛二支上著手,則因果不生,自不受報,十二因緣中斷,便無由循環了。
唯識法相說
一、種子
唯識,所說現行諸法,是第八阿賴耶識中生起的,一切有漏和無漏的有為功能。這種功能的發生之最初,便叫做種子,譬如:草木花果,善惡無記等,都是有為法,於因緣和合,而成的事實。
種子約分本有與新薰兩類,如下:
1、本有種子:
藏於第八識,為無始以來所造作者,具一切有漏和無漏,有為法發生的功能。
2、新薰種子:
由現行之前七識,隨其所應,於色法、心法,各種差別習氣,盡數投送於,第八識中,進而發生,諸法的功能。所以,新薰種子,又名始起種子。
種子,在唯識學上,的因果關係。於色法,僅依二緣,和合而成;於心法,則四緣,和合而成。
依法相原理,種子生現行,現行薰種子,於第八阿賴耶識中,的種子生現行,是本有種子,生果的一種功能。其現行之法,必隨所應而薰種子,這種所薰的種子,便是新薰種子;也就是現行薰種子。
這種因果關係,有三種情形:
a、是能生的種子。
b、是所生的現行。
c、是所薰的種子。
三者相互形成,所生的現行,即薰的種子;也就是「種子生現行,現行薰種子」的三法,同時形成二重因果。
依唯識思想,立三法展轉,因果同時。就八識而言,第八識,所持的種子為因,而生眼耳等七轉識。同時,七轉識,的現行法為因,生第八識的種子,這就是唯識學,談因果的幾則原理。
二、四緣
緣,是一種心識與境界,能所的關係,具有攀附和助力的意義。人的心識,攀緣於境界,叫做能緣。境界的本身,是為所緣。而心識向境界,發動的作用,便稱之緣,所謂心攀緣於境界,緣為心境生作用;也就是說,心的慮知,而生緣慮,緣不異慮知。
緣,所藉之境有別,故有四種不同的緣,茲分別說明如下:
1、因緣:
六根為因,六塵為緣。如:眼根見色塵,根塵相應,識心即起;或者說,因緣和合,識即生法。依法之現行,物之所以生,是由親與力為因,輔助添增為緣。
例如:種子,具親與力是因,需要土地、陽光、空氣、水、肥料、農夫等,輔助或者說耕耘、播植為緣,然後,因緣和合,而有稻菜果等。
例如:無明,聽聞聲色,相應作用,而生煩惱。其實,以主因助緣,而說因緣,如不相應,是不能發生諸法的。
因此,以唯識思想說因緣,不說主與助,但言相互成就,所謂「因緣和合」。在於和合與否?!如果,一定要加以分別,則可以借羅什之說:力強為因,力弱為緣。筆者立二者,先後和合相生,得結果,而形成了別之所依,作用之能力。諸法因緣假相,由是成立之,是為因緣之法。
2、等無間緣:
依唯識論說:謂八現識及彼心所,前聚於後,自類無間,等而開導,令彼定生,稱為等無間緣。
這是一種於心、心所,相續上而立之緣,它的現象是這樣:於心法已滅前念,導引心法後念之生起,而產生的一種作用。
依法相而立:等者相同,說明前念、後念,其心、心所之變化數,雖然有增有減,而每一自體只有一個,沒有任何一法,而二體並起。
也就是說,前念、後念,各屬一個,沒有二念同時。但是,前念後念,生滅分明,剎那現相,決非一念,而分前後,而是念念變化相等。
不過,在這裡要加以說明的是:以色法言,則不同於心法,因為,前剎那雖然是一個極微,而後剎那,則同體之極微,有增加至三的時候,有相反而較為前剎那減少,形成前後不等的現象。
無間緣者,於前後心念之間,沒有間隔的物體,即使經過多少時間,前心念與後心念,之心法為生緣,此緣,僅局限於心法,與其各法皆不相通。
唯一例外,是羅漢於臨涅槃,最後的心心所,沒有此種緣用。因為羅漢入於涅槃,畢竟不再生起心法。概括的說:等無間緣,即是心心所法,次第無間,相續而起,因是而名。所以,又稱為次第緣。
3、所緣緣:
即是,所緣之緣。前面所說,心識對於境界時,心識是能緣,境界是所緣,緣的作用是攀附;心識,各自攀緣境界。
如:根對塵,相應成識。因此,心識是所緣之緣,也就是心識,緣其所緣而起,而完成所緣緣。
概括的說:心心所法,由託緣而生起,是自心的所緣慮知,叫做所緣緣。
4、增上緣:
倍增強力,盡除障礙,是為增上緣。如:眼根能生眼識,土地能生稻果。或者,六根照境發識,能增上力用,是謂增上緣。
如:人際關係,親上加親。如:能力之勝任,更進層境。
如:河渠之成壩,灌溉、發電等。
三、心所四分
心所,即心王之所有。唯識,立八識心王之心所,由於體之不同,故所起作用,有所分別。以至標出四分,而明究竟。
此四分,於早期論師,多以三分標立,將證自證,分併於自證分內,後依護法菩薩之正義,而有四分之說。茲分別敘述如下:
1、相分:相即是相狀,指所緣而言,係人之心識緣境,不時所現的影像。於心是慮知之法,慮知來自所知。
心生之時,心之自體,自轉變,因而現起所慮所托之境。也就是心於起動之時,浮現心前之相貌,稱之相分。
2、見分:見即是見照,指能緣而言,心性明了,自能照見前境。
緣其所變相分,見照的作用,識得自體變相分,共起能緣之作用者;稱之見分。
3、自證分:證是證知,能證知見分,是其三分之體,所以又稱自體分。
其主要原理,在說明見分雖知相分,卻不能自知見分。
如:刀之本身,不能自斬其刀。因此,識之自證分,彼見分非是他物,於此自體緣(相)外,別有知見分之作用,故稱之為自證分。
4、證自證分:就是能證自證分,為不知誰證知自證的作用。於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,使證知自證。
也就是說,自證分為證知自體,緣(相)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,皆得知之。
以見分與證自證分,是自證分,緣之內外作用,其體必能知其作用也。
不過,八識之相分,所影現之相分殊異;前五識乃五境,第六識乃一切法,第七識為第八識之見分,第八識盡藏五根、器世界、種子等,境界和體性。
概括的說:四分於心所,究竟的分別,可以舉「見月」之例,而說明分別的情形:天上的月,相應於心,於心所,顯現者是相分。能見者,是見分。能自感受已見月,是自證分。能證知,自感受已見月,是證自證分。
最後,筆者於唯識,研討過程中所得,發現法相於心所,而起四分之別,正好相應於多年來,得佛法鑑評之四要;可以配當適宜,而容易瞭解,其中堂奧。
茲對照例述如下:
1、相分-體:能。
2、見分-用:所。
3、自證分-相:能依。
4、證自證分-境:所依。
四、所緣境
心心所法是能緣,境是所緣,心識之所對,於緣境,而起唯識法相,是八識所變的相分,而心所四分,是心識之作用。所以,唯識學思想之建立,完成於心外無法,萬法唯識的理論之上,認定既無實我,亦無實法。
為使學者明了,所緣之境的真貌,分別說明「三境」的差別相。如下:
1、性境:
性,是為體性、或謂實體,由實體種子而生,自然維護實性,不隨能緣之心,得境之自相。因能緣之心,原本彼之自性,可以現量而得知。
這是唯識中,所謂「性境不隨心」的道理,乃第八識與眼識等五識,之全部相分,第六識之一部份相分。
2、獨影境:
是無所託之本質,為能緣之心,獨自變化的影相。如:第六意識,浮起空華水月之相,不是自實體種子,而生的實法,僅係能緣之見分,而顛倒計度者。
其所發之假相,既無能生之種子,復無所托之本質,唯獨自生起影像,故名獨影境。是境,隨其種子與善惡之性等,為能緣之見分。所以,唯識學上,有「獨影唯隨見」的說法。
3、帶質境:
為有所托的本質、性質,能緣之心,不能得其自性。如:第七識緣,第八識之見分。或如:散心獨影(散亂或放逸之心)之意識,緣五識之境,其自識之相分,是為第八識之見分。
說明五塵中,確有所托,不是空華水月;所以,對於獨影境,稱之帶質境。基於所托之本質,雖有實體之性境,但所起之相分,卻不是所托之本質。
於唯識思想中,似乎支配,於能緣之自我(妄識),而於非我之物體,現我相。依實之本質,與非實之自我,而現一種,似非之相分;此相分不屬任何一方。
於見分之自我,與性境之本質,二者可使為兩質之性質。所以,唯識學上有「帶質通情本」之說,也就是帶質境,通於自我、通於本質的道理。
五、我法二執
所謂執,即是固執事理,不捨妄情,皆由惑、迷心所起,形成「我法」的執持。而這惑心之起,俱有兩種不同的現象。茲分述如下:
(一)俱生:
無始以來,基於六識與七識,虛妄熏習,內因之力,恒與身俱,不待邪教和邪分別,而自然生起;這種發起的情形,可以發現,俱生我執與俱生法執,是由兩種情形下,而有相續和間斷的差別。
1、是第七識,緣第八識,執為實我或實法,而且相續不斷。
2、是第六識,緣五蘊之相,執為實我。或是,蘊處界之相為實法,但常生間斷。
(二)分別:
不是與生俱來,須待邪教和邪分別,然後生起。這種發起的情形,可以發現,分別我執與分別法執,是第六識之執著。詳細如下:
1、分別我執:緣邪教所說,蘊相或我相,而分別計度者;執著實我之見。
2、分別法執:緣邪教所說,蘊處界相或自性等,分別計度者,執著實法之見。
綜合的說:一切凡夫,依無始以來,之薰習力,與身俱生,自然而起的諸惑,叫做俱生所起之執。而由邪教、邪師、邪思惟三緣,而起的諸惑,叫做分別所起之執。是故,分別所起之惑,易斷,於最初頓然斷除者,即是見惑。
但俱生所起之惑,難斷,於後逐漸斷除者,即是思惑。此是唯識,分別心態,於我法二執上,說明諸惑的緣起論。深入研究的話,可以發生警覺,不為諸惑所迷失。
六、三性三無性
法,有真妄之別,一般說來,隨無明之染緣,而起者為妄。隨戒定慧之淨緣,而起者為真。依唯識思想,則凡因緣所生之法,總為不實,故謂之妄。而不生不滅之法,為真如真實,故謂之真。
本宗為明瞭,真妄之究竟,故立徧、依、圓三性。茲分述如下:
1、徧計所執性:
為凡夫妄執,認為實物,而徧計一切法,是明顯的自以為是。如俗云:一朝被蛇咬,三年畏井繩。
如:夜入空屋,妄執有鬼。基於妄執,無中生有,像空中華,是相無!這便是周徧計度,妄情所現,的實我實法相,稱之為徧計所執性。
2、依他起性:
依因緣而生之萬法,如:棉花是因,人織為緣,而後有布。或:依布為因,人縫製為緣,而後有衣。
於唯識思想,則因緣和合而生之法,以第八阿賴耶識,之種子為第一因,藉種種助緣而起,是離妄情而自存。
例如:樹是因,人製成材是緣,而後有椅桌等,之因緣而生者。皆依他而起,非自然生,故說生無性。
3、圓成實性:
由我空與法空,所顯現圓滿、成就的真實性。此指真如而言,因真如,是唯識的實性;如:布實性是棉,衣的實性是布,所以說圓成實性。
基於此性的完成,必須證得,我法二空以後,才能顯現,超情離相。由於遠離以前的,徧計所執我與法性的原故,所以說勝義無性。
七、三量緣境
心所三量,依於緣境,或者說,心心所量知,所緣之境。
而所立之三量,茲分述如下:
1、現量:
現,即是現顯直覺,已有的緣境。如:明鏡之對物體,分明了別而不迷亂;也就是能緣之心,不受些許隱障所蒙蔽,量知現在所有之境,像耳識之於聲,眼識之於色等。
2、比量:
比,即是比類,不能直覺,顯現的緣境。如:見煙知有火,比類量度,而正確了知。並具因明學上,依第六識的比量智,所有比較分別,而所量知者。
3、非量:
為緣境所現,不能正知,而虛妄分別。也就是說,於現在之境與非現在之境,以逆亂之心,錯分別取,不實之事。
以似現量、似比量,而為非量。就八識所知而分之,則第八識,與眼等之五識,唯為現量。第七識唯為非量,第六識通於三量。
或者說:似現非現,似比非比,凡對現量與比量,而謬誤之量度者,叫做非量。
八、善惡無記
善、惡、無記三者,唯識學上,稱之為三性;但是別於前述,徧、依、圓三性,茲分別敘述如下:
1、善:
於現在及未來之世,對自己與他人之順益者;舉凡信等善心,以及善心所起,一切之善業者。
2、惡:
現在及未來之世,對自己與他人之違損者;舉凡貪等惡心,以及惡心所起,一切之惡業者。
3、無記:
非善惡、非順益、非違損,不可記別者。
計分:有覆與無覆二種無記。
a.有覆者:妄惑之體性,染污而非善惡,妄惑之勢微弱。如:俱生起之我法二執。雖然不違損自他之力,但是,其體妄惑,蔭覆聖道。
b.無覆者:其性非染污、非善惡,自性微弱,其體非妄惑,及非與妄惑俱起,無損益自他之力。如:第八阿賴耶識之自體,以及內之五根、外之山河大地、森羅萬有等。
善、惡、無記三性,如以八識分別,第七識為有覆無記,第八識為無覆無記,前六識,則通於善惡無記之三者。
九、三身之辨
三身,在佛典中,有各種不同的說法。如:天台所立,為法、報、應三身。該宗又於佛所立者,謂色、法門、實相三身。而大小乘所通用者,為法、報、化三身。乃至經論中所說,二身而十身、無量身等,開立多途,總以三身通達,縱諸佛菩薩之不同,亦不出三身。
故唯識學所立,雖然標以自性、受用、變化三身,卻已涵蓋了法身,自受用之報身,他受用之勝應身,變化之劣應身等。
為分辨起見,茲依本宗所立三身,詳述如下:
1、自性身:
同於法身,為如來真淨法界,受用平等心之所依;離相寂然,絕諸戲弄,具足無邊際,真淨功德。是一切法平等、實性之大功德,所依止者。
2、受用身:同於報身,並具二種性,詳細如下:
(1)自受用:
諸如來三無數(阿僧祇)劫,修集無量,福慧資糧,所起之無量真實功德,具極圓淨、常遍色身,相續湛然,盡無量未來際,恒常自受用,廣大法樂者。
(2)他受用:
諸如來由平等智,示現微妙、真淨功德身。居純淨之土,為住十地菩薩眾,現大神通,轉正法輪,決眾疑惘,令彼受用,大乘法樂。
3、變化身:
同於應身,是諸如來,由成所作智,變現無量隨類,(依應用而現)化身。居淨穢之土,是未登地菩薩,二乘異生。
稱彼機宜,現神通而說法,令其各獲諸般利樂者。
十、二智之說
二智者,係指本具與後得,所成之智。智於梵語中,稱之闍那或若那;意思是知識與經驗,累積的內容;或者是於事理,決斷後之結果。茲說明如下:
1、根本智:
或謂正體、或無分別,是直證二空後,所現真如之理。其理與智,平等一體,正斷惑障,是以為智;了知一切諸法,皆即真如。
境智無異,如人閉目,外無分別;由此,無分別智,能生種種分別,故說根本智,具分別之功。
2、後得智:
或謂後得差別智,是證得真如實性後所起,能了知依他如幻,不生我法,迷惑之分別。種種境智有異,如人開目,諸色在前,盡皆顯現;基於根本智,為得此智,故稱之後得智。
十一、四智之說
唯識,所立四智,依凡夫之八識,至如來所轉變成者,盡攝一切,有為無漏功德,茲例述如下:
1、大圓鏡智:
此智體清淨,離有漏染之法,乃轉第八阿賴耶識。如:有漏之第八識,變依正二報,而持有情之身。
此智,自眾生善惡之業報,變如來之身,而顯萬德莊嚴之功德;猶如:大圓鏡,現一切色相,其緣境無邊,照法界一切之事理。故又名,一切種智,可謂如來一切之德本。
2、平等性智:
凡夫第七,我意識之我見,轉而所成,證自他平等之理;入無我之境。於一切眾生,起無緣大悲之智。也就是說,對初地以上之菩薩,現他受用之身,常行大慈悲,之化導利益者。
3、妙觀察智:
轉凡夫之第六意識,而至佛果,妙觀察諸法之相;而布施說法,以斷疑之用的一種智。
4、成所作智:
轉凡夫有漏之五識,為利樂一切凡夫、二乘乃至十方界,示現神通變化,成就本有之願力,而所作之智者。
十二、三乘行果
唯識,所立三乘,大致與俱舍宗相同,其中聲聞與緣覺二乘,分別以觀四諦,修三世,可證阿羅漢,最慢得經六十劫生死。其階位分,三賢、四善之七方便,以及預流、一來、不還、阿羅漢之四果等。
又緣覺乘,觀十二因緣,修四世,可證辟支佛,最慢經百劫;其階位為一向一果。唯大乘菩薩行果,較為詳盡,卻也極為繁複。
雖然,概要的可以點出,修六度,經三大阿僧祇劫,復於百劫中,厚植三十二相,八十種好,最後於色身中,斷結見惑與思惑;而可入於佛果。
但是,所謂三大阿僧祇劫,之四十一位分別法相,如何建立資糧,通達修習,當十地成就而至妙覺,完全究竟的種種情形,是大乘菩薩行果,不可玩忽之事。茲分別詳列如下:
1、十住心:
包括:發心、治地、修行、生貴、方便、正心、不退、童真、法王子、灌頂。此十位,名為住者,是指菩薩於,十住中安住其心。
對六波羅蜜法修行中,未達殊勝功德,但得住名,發菩提心,以上求佛道、下化眾生;是為十住的內容。不過,於十住中應修,以信為主,的十信心,計有:信、精進、念、慧、定、施、戒、護、願、回向等十者心。
2、十行:
包括:歡喜、饒益、無恚、無盡、離癡、善現、無著、尊重、善法、真實等十者,是對修行六波羅蜜法,令其殊勝,所以名行。
3、十回向:
包括:救護眾生離眾生相、不壞、等一切佛、至一切處、無盡功德藏、隨順平等眾生、隨順堅固善根、真如相、無著無縛解脫、法界無量。
由於菩薩所修一切功德,通皆回向;回是回轉,向是趣向。以此十位,回轉趣向,叫做回向。或謂回前十行,向於三處。
所云三處,即是:
(1)回事向理:以真如實際,是所證故。
(2)回因向果:以無上菩提,是所求故。
(3)回自向他:以一切眾生,是所度故。
以上十住、十行、十回向,積之為三賢,為趣向無上菩提,修集種種,殊勝資糧,所以稱之資糧位。
第十回向,滿心之位,修四善根,即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,以之入見道,加用功行,名加行位;自初住以至回向,滿一大阿僧祇劫。
4、十地:
包括:歡喜、離垢、發光、焰慧、難勝、現前、遠行、不動、善慧、法雲等十地。此十位,通名為地,是以總攝能證之智,的有為功德;和所證之理,的無為功德以為自性,與所修之行,為最勝依持,令其生長,所以叫做地。
十地各有入、住、出三心,以入地未久,為入心。久住時分,是住心,久住以後,漸近後位,是出心。
三心,各經俱胝百千大劫。初地入心,體會真如,以初照理,故名見道。
見道之相,略說二類:
(1)真見道,證唯識性。
(2)相見道,證唯識相;真相見道,名通達位。
自初地住心至十地出心,合為修道;以修習無分別智,斷惑證理,叫做修習位。自初地至七地,屬第二阿僧祇劫。八地至十地,屬第三阿僧祇劫,十地滿心,是名等覺,與佛果位鄰。
5、妙覺:
即佛果位,以自覺覺他,覺行圓滿,不可思議,所以叫做妙覺。由轉煩惱,得大涅槃,轉所知障,證無上覺,是為二轉依果,屬於究竟無漏界攝,名究竟位。
所謂究竟,略述二義:
(1)是對前十住、十行、十迴向、十地之四位,是名究竟。
(2)是對二乘極果,是名究竟;因為諸漏斷盡,無法可學;是名為無學道。
十三、五重唯識
唯識之學,自粗至細,有五種觀法,共有五重,故說五重唯識觀法。
茲分敘述之:
1、遣虛存實識:
虛者,即徧計所執,之實我實法,情有理無,惟是虛妄,無有體用。存,即是存留。實者,指依他起性與圓成實性而言,二者有實體用。
所以,虛者當遣,實者當存。此觀分別;遣為空觀,以破有執,存為有觀,以遣空故。是以,空有相對,為第一重唯識觀法。
2、捨濫留純識:
依他起性之諸識中,有境也有心,境為相分。心為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;相分為所緣,後三分為能緣。
惟恐互相混濫,故捨相分的內境,但觀能緣,所繫的後三分。於是,心境相對,是為第二重唯識觀法。
3、攝末歸本識:
見相二分,俱依自證分而起,因自證分是體,是為本,見相是用,是為末。攝用歸體,即是攝末歸本,而觀唯識;體用相對,是為第三重唯識觀法。
4、隱劣顯勝識:
前第三重,雖已攝歸自體,而自體中,有心王、心所之別。心王及心所,俱能變現,以心王為勝,心所為劣,是以隱劣顯勝,而觀唯識,王所相對,是為第四重唯識觀法。
5、遣相證性識:
前第四重僅存心王,心王有事相、有理性,事相宜遣,理性應證;事理相對,是為第五重唯識觀法。
十四、五乘五性
五乘,即是聲聞、緣覺、菩薩、人、天等。五性者,即菩薩定性、緣覺定性、聲聞定性、三乘不定性、無性有情等。
如就出世法言,三乘五性,有情界中,五乘種性,各有差異。凡可證三乘道者,其八識中,自無始以來,本具三乘無漏種子;而無漏種之子是為無性。
五乘各性差別,分述於如下:
1、菩薩定性:
或謂乘性、或稱決定大乘種性,名異實同,無有差別。此類眾生,本有照見二空,證得四智,可以成就佛果,的無漏意種,沒有二乘種性,決定直入大乘。
2、緣覺定性:
或謂獨覺乘性、或稱決定獨覺種性。此類眾生,但有可證獨覺的,人空無漏智一分種子。決定可證獨覺,灰身滅智,不能證入大乘。
3、聲聞定性:
或謂聲聞乘性、或稱決定聲聞種性。此類眾生,但有可證聲聞的,人空無漏智一分種子,決定證入羅漢,灰身滅智,不能證入大乘。
4、三乘不定性:
或謂不定乘性、或稱不定種性。此類眾生,兼具三乘種性,的無漏種子;先證小果,後入大乘。除此,尚有菩薩與緣覺,二乘種性者,以及具菩薩與聲聞,二乘種性者,亦有兼具緣覺與聲聞,二乘種性者。
此三類眾生,前二者不定性,後一者為定性二乘,基於定,故仍不能證入大乘。
5、無性有情:
或謂無性、或稱人天乘性。此類眾生,沒有三乘無漏種子,唯修世間善法,而得人天殊勝之果報。
十五、三時教
唯識立三時教,為如來應機說法,機分三品,所以教立三時。
初時名有,二時名空,三時名中道,茲分別敘述如下:
1、有教:
為眾生迷執有我,起惑造業,沉淪生死。佛於初成道時,在鹿野苑,為發趣聲聞乘,轉四諦法,說四阿含,而破實我之執;令小根行人,漸登聖位,舉凡小乘諸部,悉皆攝於此時教。
2、空教:
小根行人,聞四諦法,雖斷我執,但於諸位,執為實有。佛為破彼法執,後於靈鷲山,為發趣大乘,說諸法空相。
如:摩訶般若經等,令中根行人,捨小趣大。時諸佛子,聞世尊密意義趣,說無破有;便以二諦性相皆空,標為無上聖理。
3、中道教:
基於二乘行人,偏有偏空,不契中道;佛以解深密等會,廣演了義,說一切法,唯心有識,心外無法。破初有執,非無內識,破次空執,非有非空,離有無二邊,取其中道。
十六、結語
唯識學,以分別諸法,性相之旨趣,而明了萬法,唯識所現。始初,起源於彌勒菩薩,為應無著大士之請,宣說,瑜伽師地論。
隨後,無著大士,造顯揚聖教論、攝大乘論、阿毗達摩集論等。迨至乃弟世親大士,造二十唯識論等。
最早,唯識宗,在印度叫做瑜伽宗。後來,到了我國唐代,有玄奘法師,西遊印度,於戒賢論師處,從事此學。
歸國後,於長安傳其高弟,窺基法師,基師著成,唯識論述記,以及樞要等作,而廣弘法相義諦。由是興盛華夏,而顯及一時。
本宗主要所依經論,有所謂六經、十一論之說,可見其不同於,他宗之一斑了!所云六經:即華嚴、解深密、如來出現功德莊嚴、阿毗達摩、楞伽、密嚴等經。所云十一論:即瑜伽師地、顯揚聖教、大乘莊嚴、集量、攝論、十地經論、分別瑜伽、觀所緣緣、二十唯識、辨中邊、以及集論等。
本文斷續執筆,難免掛漏,尚待重整之處,伏期同好賜教,以補缺失,當感謝之忱。
時在民國六十八年端節
於佛陀學術研究院脫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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